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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媒體報道,近日,廣東深圳的夏女士稱價值11000元iPhone手機被寄丟,順豐快遞根據保價只賠償1000元。夏女士表示,下單時未注意到保價金額,不接受此賠償。順豐回應稱,事情還在處理,責任人員還沒核查到。目前順豐表示可賠償2500元,夏女士仍稱不能接受。
對此,網友“厲害我愛3”表示:快遞算是托運公司吧,也就是委托其公司運輸。價值不管多少元的物品在運輸過程中是否具備保證物品價值的責任?這是問題。如果物品的價值雙方都了解,都清楚,且過于貴重,在運輸過程中丟失無法照價賠償。那么我是否認位其公司把此物品進行了貪污。當然這種說法過重了。我們就事論事說,價值1w+多的手機在運輸過程中丟失且賠償金額只有2.5k。那么剩余的損失誰來承擔。委托者自行承擔嗎。那么我的托運費的作用僅僅是委托費用嘛?如果不具備保證運輸貨物價值的運輸。那么這種托運運輸存在的意義又是什么。
不過也有網友表示:保價了就賠,不保價不賠。沒啥好說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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